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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娼 妓 所 得 的 錢 、 或 孌 童 〔 原 文 作 狗 〕 所 得 的 價 、 你 不 可 帶 入 耶 和 華 你   神 的 殿 還 願 . 因 為 這 兩 樣 都 是 耶 和 華 你   神 所 憎 惡 的”

Deuteronomy 23:18 - Chinese Union Version (CUV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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